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养犬行为,加强文明养犬管理工作、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,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,根据《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》等规定,结合实际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城区内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。
二、饲养犬应当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,实行强制免疫制度。
三、禁止携犬进入学校、医院、步行街区、展览馆、影剧院、体育场馆、游乐场等公共场所。
四、禁止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。
五、严禁敞放犬只,携犬出户时,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犬绳和佩戴犬牌。违者,将视为无主犬收容。
六、携犬出户时,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,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。
七、养犬人应履行看管责任,未尽责任,致使犬只伤害他人,犬吠影响他人等行为,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
八、养犬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、遗弃犬只。养犬人不能饲养犬只的,应当妥善处理或送至犬只留检机构处置,鼓励养犬人对犬只实施绝育措施。
九、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,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。
北川羌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